5.2 停车场规划要求


5.2.1 停车场规划应综合考虑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和应急避难等因素,宜选择停车楼、机械式停车库等形式,不宜布设特大型停车场。
5.2.2 停车场应建设信息管理系统,提供停车位分布、规模、收费标准、交通组织、利用率等信息,可建设智能化管理和诱导标识系统,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
5.2.3 停车场应结合电动车辆发展需求、停车场规模及用地条件,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具备充电条件的停车位数量不宜小于停车位总数的10%。
5.2.4 采用地面停车形式的停车场应采用高大乔木、绿植作为与周边其他性质用地的隔离,在满足停车要求的条件下应在停车场内种植高大乔木,形成树阵,创造绿荫停车环境。除管理用房、停车辅助设施、停车位及通道外的场地应实现绿化,停车位应采用绿化渗水铺装。
5.2.5 非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具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规划建设条件。
5.2.6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居住类建筑其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停车位总数的90%。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m。
5.2.7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在满足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要求下,可增加独立占地的或者由附属建筑物的不独立占地的面向公众服务的城市公共停车场。
5.2.8 城市公共停车场分布应在停车需求预测的基础上,以城市不同停车分区的停车位供需关系为依据,按照区域差别化策略原则确定停车场的分布和服务半径,应因地制宜地选择停车场形式,可结合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及人防设施修建地下停车库。
5.2.9 城市公共停车场宜布置在客流集中的商业区、办公区、医院、体育场馆、旅游风景区及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其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00m。同时,应考虑车辆噪声、尾气排放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5.2.10 机动车换乘停车场应结合城市中心区以外的轨道交通车站、公交枢纽站和公交首末站布设,机动车换乘停车场停车位供给规模应综合考虑接驳站点客流特征和周边交通条件确定,其中与轨道交通结合的机动车换乘停车场停车位的供给总量不宜小于轨道交通线网全日客流量的1‰,且不宜大于3‰。
5.2.11 非机动车停车场布局应考虑停车需求、出行距离因素,结合道路、广场和公共建筑布置,其服务半径宜小于100m,不应大于200m,并应满足使用方便、停放安全的要求。
5.2.12 非机动车换乘停车场应考虑换乘需求、换乘条件等因素,在轨道交通车站、公交枢纽站和公交车站等地区就近设置。
5.2.13 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应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就近设置在建筑物出入口附近,且地面停车位规模不应小于总规模的50%。
5.2.14 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位和无障碍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5.2.15 路内停车位宜设置在道路负荷度小于0.7的城市次干路及支路上,不得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具备救灾和应急疏散功能的道路上设置路内停车位。在满足交通安全、综合防灾等条件下,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周边道路可在夜间临时设置路内停车位。
5.2.16 路内停车位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的规定,不得影响非机动车通行、侵占消防通道及行人过街设施,在临近急救站、公共汽车站、交叉路口的路段上设置路内停车位应符合道路安全相关规定。
表6.0.1 建筑物分类
条文说明
5.2.1 本条文明确停车场规划应综合考虑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和应急避难等因素,按照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建议选择停车楼、机械式停车库等形式,并提出不宜布设特大型停车场,特别是在城区,大型和特大型停车场对周边交通造成较大压力,一般不宜布设,对于确实需要布设的特大型停车场应采取分区管理模式。
    机动车停车场按规模可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及小型停车场,划分规模参照表2的规定。
表2 机动车停车场规模划分
5.2.3 电动汽车产业是我国鼓励并加快推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推动节能减排、实现绿色出行的重要措施。因此,停车场规划设计应为电动汽车预留建设充电设施的条件。
    本条文参考北京、上海、重庆、深圳、西安、合肥等城市提出的电动车停车位数量占停车场停车位总数的比值情况,综合考虑我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提出具备充电条件的停车位数量不宜小于停车位总数的10%,可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计划采取近远期相结合的建设模式。
5.2.4 依据我国《城市绿化条例》,并参考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的交通设施用地在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方面的相关要求,采用地面停车形式的停车场应采用高大乔木、绿植作为与周边其他性质用地的隔离,在满足停车要求的条件下应在停车场内种植高大乔木,形成树阵,创造绿荫停车环境。除管理用房、停车辅助设施、停车位及通道外的场地应实现绿化,停车位应采用绿化渗水铺装。
5.2.7 在现状停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若该区域内不具备建设独立占地的面向公共服务的城市公共停车场,经论证后可通过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建筑物在满足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要求下,可增加独立占地的或者由建筑物代建的不独立占地的面向公众服务的城市公共停车场,逐步改善区域内停车供需矛盾。
5.2.8、5.2.9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集约用地,因地制宜地选择停车场形式,可结合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及人防设施修建地下停车库,在土地资源紧张的区域宜建设停车楼、机械式停车库。
    本条文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以及相关调查研究,城市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00m。
    已建成居住区,若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及临时停车位不能满足居民夜间停车需求,应按照居民自治、社会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利用居住区内部及周边空间资源布置城市公共停车场。
    城市公共停车场选址应考虑车辆噪声、尾气排放等因素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城市公共停车场环境保护距离不能满足相关要求时,应设置隔声设施。
5.2.10 换乘停车场是指为了鼓励公众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引导个体交通使用者换乘公共交通而设置的停车场。
    机动车换乘停车场应为居民从小汽车出行方式转向公共交通、自行车等绿色交通出行方式提供车辆停放的空间。通常布设在城市中心区以外,靠近轨道交通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公共交通首末站以及对外联系的主要公路通道附近。换乘停车场规模应根据交通发展战略的要求,结合公交枢纽、站点客流量等因素,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研究确定。
    轨道交通换乘接驳应以公交、自行车、步行等方式为主导,在公交接驳条件较差时,可设置一定规模的机动车换乘停车场。通过借鉴东京、伦敦、首尔等国际城市经验,与轨道交通结合的机动车换乘停车场停车位的供给总量不宜小于轨道交通线网全日客流量的1‰,且不宜大于‰。
5.2.11 本条文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以及相关调查研究,非机动车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小于100m,不应大于200m。
5.2.14 本条文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明确停车场规划应保障的无障碍专用停车位和无障碍设施。
5.2.15、5.2.16 本条文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规定了设置路内停车位应具备的道路条件及交通条件。路内停车位的设置应以道路负荷度为依据,道路负荷度是指某一小时道路单向交通量与单向设计通行能力之比,该值是表征道路服务水平的重要参数。具备救灾和应急疏散功能的道路是指城市防灾减灾规划确定的承担防灾减灾功能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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